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条
1、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本条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办学性质有所侧重。通常情况下,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即,对于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为“校长”“园长”等“一把手”;对于民办学校,主要负责人为“董事长”“校长”“园长”等正职行政负责人。
此外,一些中小型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学校的重大事项有***终的决策权;这种情形,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实际控制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依规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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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解读:
《消防法》第十七条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学校而言,无论是否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然要有人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即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具体组织抓好本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对建筑消防设置每年至少进行以此全面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防火检查,组织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等。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等等。
除了主要负责人、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主要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调不能只抓分管业务、不顾消防安全,应在抓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否则发生火灾事故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应督促教师开展好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应做好学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分管法制的副校长应开展针对性的消防法制教育等。
3、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解读:
《消防法》第二条明确,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意见》第九条明确,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因此,除上述的学校领导肩负消防安全责任外,还要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对于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与消防工作紧密相关的重点人群,要结合不同工作岗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切实细化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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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解读:
学校实验室尤其化学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数量大、种类多,因此火灾危险性大,在实验过程中常需进行蒸馏、回流、电解等危险性较大的操作,用火用电也比较多,一旦操作失误很容易引发火灾。近年来,学校实验室特别是高等学校实验室火灾时有发生。
因此,学校应当将实验室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之一,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防止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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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1、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解读:
《消防法》第九条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手段,是确保学校建筑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定必要程序。只有学校建筑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才能确保学校建筑的本质消防安全。
因此,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依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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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解读: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4条规定,儿童活动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本条规定“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24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因此,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3、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
解读: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3.2.2条规定,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等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2条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因此,中小学校、幼儿园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砖墙、1.00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并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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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
解读:
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电梯井等竖向井道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有的自身还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近年来,因建筑中各类竖向井道加速烟火蔓延而导致人员伤亡火灾较为常见。为有效阻止火势在竖井内的蔓延,防止产生烟囱效应而加剧火势并导致快速蔓延至多个楼层,除不允许在层间隔断的竖井外,需在竖井的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和防火封堵组件等分隔和封堵。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4条规定,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因此,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各类竖井的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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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
解读: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时间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的伤亡。类似可燃、易燃材料的使用,导致火灾迅速蔓延,人员疏散逃生困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3条规定,建筑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1.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GB50222-2017)第5.1.1条规定,单、多层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分别不应低于A级、A级、B1级、B1级、B2级、B1级。教学场所、教学实验场所,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分别不应低于A级、B1级、B2级、B2级、B2级、B2级。因此,对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疏散楼梯间和前室、幼儿园居住及活动场所的顶棚和墙面、教室的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并且要从严控制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使用,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
第三条
1、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解读:
《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29条规定,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m2。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00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宿舍人数过多、过密不仅会造成相互干扰、无法为学生提供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而且会给紧急情况下逃生带来不便。因此,必须严控宿舍的人数和人员密度,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条
1、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
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气设备及燃气灶具的种类和投入使用量迅猛增加,由于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燃气灶具、阀门、管线的安装不当,违反使用、操作规定和产品质量低劣引起的火灾明显增多。要从根本上防范电气和燃气火灾,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
首先,必须选用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俗称“3C认证”)的产品。《消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明确,共16大类96种产品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包括电线电缆、插头插座、电冰箱、空调器、电磁炉、电饭锅、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照明灯、家用燃气器具等等。因此,在选购电气设备、电线电缆和燃气灶具等产品时,可以通过外包装是否有3C标志、查询3C认证证书、在市场监督总局网上查询产品是否在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等方式,辨别是否为合格产品。如遇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于燃气灶具的阀门和管线,推荐使用灶具厂商配套的产品或者燃气公司销售的产品,不购买使用低质劣质阀门或管线。
其次,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设计、敷设。《消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于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有严格细致的标准规定,例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等。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也有部分规定,比如第7.1.8条规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等等。对于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在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时可能会埋下安全隐患。因此,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对于电气线路改动,应查看施工人员是否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或高压电工作业)操作证,其中,低压电工证可以对1千伏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对于燃气管路改动,如果是厨房内部的燃气管路,可邀请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改动,核查其燃气公司人员身份证件后进行作业;如果是厨房以外的燃气管路,特别是涉及到需要更改燃气管路原设计的,应通知原设计单位进行重新设计,并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总之,无论是电气线路还是燃气管路,严禁由无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擅自改动和私拉乱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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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
解读:
宿舍人员密集,用电设备多,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电水壶、电吹风、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等电器,其功率比较大,如果不加以限制,学生大量使用,会因超负荷而造成电气线路过载或者短路。同时,这些大功率电器在使用过程中会进行加热、产生热量,往往会因为“干烧”“加热”“烘烤”等情况而引发火灾。因此,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比如可以综合采用空气开关、阶跃功率检测装置、智能限电控制器等等方法,限制大功率用电器的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接触或靠近可燃物就会引发火灾,其危险性更大。因此,在学生宿舍,应禁止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可考虑使用蓄电台灯、电蚊香、蚊帐、空调、水暖、地暖等替代方式。此外,中小学生、儿童由于年龄小、心智未成熟,对火点燃物品充满好奇、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加之个人逃生自救能力差,往往是火灾的“肇事者”,又是火灾的“受害者”。因此,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特别是要管制吸烟行为、防范携带火源进入校园或者宿舍。
3、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
解读: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进门入户停放、充电,引发的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我省各市(州)出台也出台了有关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管理的规定。各类学校要遵守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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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缆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
解读:
配电箱发生故障时会有电弧、火花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存在,不应在其周围堆放可燃物品。综合各类技术标准,建议配电箱1.2米范围内都不要放置可燃物品,并且留有能够通向配电箱的路径,以备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靠近配电箱进行断电、灭火等应急处置。电缆井和管道井着火很容易形成烟囱效应,因此不能在其中堆放可燃物品。
5、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解读:
厨房环境一般比较潮湿,在这种条件下,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不均匀燃烧物及油气蒸发产生的油烟很容易积聚下来,形成一定厚度的可燃物油层和粉层附着在墙壁、烟道和抽油烟机的表面,如不及时清洗,就有引起油烟火灾的可能。加上学校餐食供应量大、用火用油多,更应定期及时清洗油烟管道。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要求,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因此,中小学、幼儿园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保持其干净整洁。
第五条
1、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解读:
近年来,因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必须严防此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首先,各类学校应当建立落实动火内部审批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安保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比如燃气管道改造施工时,严禁在附近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防止引发火灾后造成人员被困。
其次,动火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周围可燃物,落实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查验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型)。动火作业时,应配备灭火器材,注意观察焊渣、熔滴、火焰等是否引燃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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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1、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解读:
安全出口是指通向安全区域的出口,一般指建筑中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火灾情况下,一般要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尤其是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人员密集、学生疏散能力差,确保足够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十分重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条明确,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第5.5.2 条明确,(建筑内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因此,应确保每层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而且不得借用其它功能区域(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5.5.17条要求,幼儿园的房间疏散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疏散门与***近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25米;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一般不应大于20米;中小学校的这两个数据一般为30(高层)至35米(单多层),以及22米。如果安全疏散距离超过上述标准,还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人员疏散逃生的重要辅助工具。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一般而言,学校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照亮时间不少于0.5小时,应急照明灯亮度符合要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地方、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指示标志,从而快速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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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解读:
为使住宿学生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疏散逃生,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儿童对疏散设施的要求与成人有所区别,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消防救援,应严格控制,并应为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避免儿童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3条规定,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因此,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3、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幼儿园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解读:
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特对人员密集场所(含学校)的门窗作出相关要求。《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2条明确,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门口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包括门槛、台阶、管道等等,窗户上设置的障碍物包括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空调机等等。当窗户设置金属栅栏时,应可以采用手动的方式,从内部易于打开。例如,改成左右推拉式防盗窗、安装活动窗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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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对于此类门禁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防系统或其他应急控制系统联动控制解禁的功能,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自动解禁,不需要使用钥匙、斧头或其他破拆工具即能手动推动门从内部或外部打开,同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开启门的方法和明显的门禁系统标识。
第七条
1、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整好用。
解读:
消防设施器材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和器材,可以大致分为消防报警设备、灭火设备、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疏散设施、消防通信与控制系统、个人防护装备等等。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和使用,都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旨在***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给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烟与排烟系统和配置灭火器的基本范围。例如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等等。因此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建筑和设置场所的特性,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要求,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维护管理是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只有良好维护管理的灭火设施才能正常发挥作用。
另外,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以便平时维护保养和检查系统组件的设置状态。考虑到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较多、好奇心强且自控能力稍差,在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2、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解读:
学生在宿舍和午休室休息或熟睡时,警惕性大大降低,行动力变差,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没有及时提醒采取逃生措施,极有可能延误逃生时间,造成人员伤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火灾初期自动感应到火灾发生的迹象,如烟雾、高温、火焰等并发出警报,提醒学生迅速疏散。鉴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年龄较小,不具备足够的应急应对能力,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可以在对学生发出警报的同时,及时提醒不在场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发生火警的地点,以便迅速到场采取初期火灾处置措施或是组织学生有序逃离现场。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解读: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担负着监控和操作建筑内所有消防设施的重要职责,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火灾报警系统的有效响应和火灾初期的有效控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挥火灾应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要求,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人员可以从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培训等工作,因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24小时专人值班则确保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能立即以***快方式确认火情,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报警,清楚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将火灾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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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1、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职工、安保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109号)要求,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火灾报警技巧和组织学生疏散逃生能力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2、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
解读:
宿舍管理员是学生和儿童住宿区域的直接负责人,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提升火灾处置应对能力是保障住宿区域内学生安全的必然要求。比如火灾发生前期,及时响应极为关键,宿舍管理员在火灾初起时迅速采取措施,比及时报警或者使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初步扑救,可以大大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害和伤害。而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有效的疏散是避免大规模伤亡的关键,宿舍管理员需要具备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充分考虑到儿童独自行动能力较低的因素,确保所有学生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区域。另外宿舍管理员还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学生和儿童关于火灾安全的知识,包括预防火灾的措施和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技巧,提升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要求,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109号)要求,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儿童所具备的认知模式和行为能力不同,应当结合儿童成长规律,开展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九条
1、中小学校、幼儿园应针对学生儿童认知特点和建筑场所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夜间情况,明确责任分工、值守人员***低配置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
解读:
制定科学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可以帮助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有序地进行灭火和疏散,从而有效地减少火灾造成的危害。在培养和提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同时,也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从而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要求,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应针对单位名称、地址、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及主要人员等情况,设定和分析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包括常见引火源、可燃物的性质、危及范围、爆炸可能性、泄漏可能性以及蔓延可能性等,可能影响预案组织实施的因素、客观条件等均应考虑到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医院、养老院、福利院设定火灾事故情况,应将服务对象人群行动不便的***不利情形考虑在内。学生儿童和青少年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以及身体协调能力与成人有较大差异,教育机构的预案需要特别设计,比如简化预案内容,使用简单、直白的语言描述紧急疏散的步骤,或采用图表、图解和颜色编码等视觉辅助手段,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和记忆预案内容;在紧急疏散路径上可以设置明显的视觉标识,如地面标线、墙壁上的指示牌等,强化视觉提示;将家长纳入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过程,提高家庭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白天和夜间的环境条件、人员状态和可用资源可能有很大差异,要基于不同条件区分预案制定的考虑因素。
2、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至少组织教职工、安保人员和学生儿童开展1次全员消防演练,能够做到发生火灾******时间拨打“119”火警,1分钟快速响应、3分钟有序组织疏散、5分钟初起火灾扑救力量到场扑救。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按照要求,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按照“135”快速响应机制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3、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应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能够快速疏散。
解读:
对于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来说,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紧急照明和标识。确保所有出口和疏散路径上有足够的紧急照明设备,即使在夜间或电源中断时也能清晰指示方向。《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疏散照明的地面***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建筑内疏散照明的照度值越高,越有利于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缩短疏散时间,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性。二是警报系统。确保整个宿舍楼能清晰听到警报声,有足够音量唤醒正在深睡的学生,并考虑安装多种警报方式,包括声音和光线,以适应不同学生如听力障碍儿童的需求。三是安全出口,要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封闭式管理宿舍可能采用门禁系统,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四是值班值守人员。夜间人员反应速度下降,应加强值班值守,根据宿舍建筑面积大小、住宿人员数量确定值班人员数量和轮班制度。另外要明确防止疏散中发生踩踏事故的措施,根据学生年龄阶段确定适当数量的疏散引导人员。
第十条
1、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组织防火检查,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进行防火巡查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检查电气设备使用情况,防止电线老化、短路等引起火灾,确保课后和放学后电气设备在非使用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检查实验室内是否有未关闭的燃气阀门、电热设备等,确保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按照安全规范存储,并有明确的安全标识;检查图书和资料室等存放大量引燃纸质材料场所,防火、防烟设施是否完好;检查宿舍内是否使用违规电器,检查宿舍走廊、楼梯等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检查厨房的油烟机、燃气管道等是否定期清洁和检查,防止油污火灾和燃气泄漏;定期检查灭火器、消火栓、紧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可用。在巡查中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的火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结合巡查记录采取整改措施,从而改善安全状况,提升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2、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
解读:
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的学生全员在校住宿,应提前预判发生应急事件时,在夜间需快速、有效地组织大量人员疏散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专职宿管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初起火灾,有效组织学生疏散逃生。宿管员消防安全素质和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措施已在前期解读。
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要求,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校长(园长)作为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是确保学校安全管理有效实施的关键,应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带头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安全职责。教育部门明确要求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